香港稅務以地區性作徵收基礎,換言之,倘若源於本港之一切利潤、薪酬在該 課稅年度則用作計算之用。在本港,課稅年度結束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,翌年 三月三十一日或其他納稅人選擇之結束日。
香港稅務有主要分三大種稅項,分別為利得稅、薪俸稅及物業稅;除此之外,比較上不大普及的稅項有印花稅。個人而言,若納稅人以獨資或合夥形式經營生意而賺取之利潤;另一方面,此人亦以受僱形式賺取收入;此納稅人可選擇以入息課稅形式報稅 - 將其所有入息合併作計算稅項之用,減低其稅項支出。
本公司專長於處理有關貿易、製造業及服務性行業之離岸稅案例, 我們跟據香港稅務局編製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,為客戶設計週詳之稅務安排,以合法地減低客戶之稅務負擔。 若企業之盈利成功地被判斷為100%離岸利潤,此利潤則完全不須 繳付香港利得稅 。相反,若是被判斷一半為離岸利潤,則另一半須作繳納。
詳盡之稅務服務如下: